卷板機機械的概念
卷板機由于使用的領域不同,種類也不同。從輥數(shù)上分為三輥卷板機和四輥卷板機。三輥又分對稱式三輥卷板機,水平下調(diào)式三棍卷板機,弧線下調(diào)式卷板機,上輥萬能式三輥卷板機,液壓數(shù)控卷板機。從傳動上分機械式和液壓式。
最早的三輥卷板機“機械”定義為古羅馬建筑師維特魯威(Vitruvii)在其著作《建筑十書》主要對于搬運重物發(fā)揮效力的機械和工具作了區(qū)別:“機械(machane)和工具(organon)之間似乎有著以下的區(qū)別。即機械是以多數(shù)人工和很大的力量而發(fā)生效果的,如重弩炮和葡萄壓榨機。而工具則是一名操縱人員慎重地處理來達到目的的,如蝎形輕弩炮或不等圓的螺旋裝置。因此工具和機械都是利用上不可缺少的東西。”古希臘已有圓柱齒輪。亞歷山大利亞·希羅(Heron of Alexandria)在1世紀最早討論了機械的基本要素,他認為機械的要素有五類:輪與軸,杠桿,滑車,尖劈,螺旋。希羅的論述反映了古典機械的特征。公元前中國已在指南車上應用復雜的齒輪系統(tǒng),在被中香爐中應用了能永保水平位置的十字轉(zhuǎn)架等機件。《釋文》稱:“機,弩牙;括,箭括。”《說文解字》對“機”的解釋是“機,主發(fā)者也”,指弩機。
1724年德國萊比錫機械士廖波爾特(Leopold)給出的定義為“機械或工具是一種人造的設備,用它來產(chǎn)生有利的運動;同時在不能用其他方法節(jié)省時間和力量的地方,它能做到節(jié)省”。英國機械學家威利斯(R.Willis)在其《機構(gòu)學原理》(The Principle of Mechanism,1841年)所給的定義是:“任何機械(machine)都是由用各種不同方式連接起來的一組構(gòu)件組成,使其一個構(gòu)件運動,其余構(gòu)件將發(fā)生一定的運動,這些構(gòu)件與最初運動之構(gòu)件的相對運動關系取決于它們之間連接的性質(zhì)。”德國機械學家勒洛(F.Reuleaux )在其《理論運動學》(Theoretische Kinematik ,Grundzüge einer Theorie des Maschienenwesens ,1875年)中的定義為“機械是多個具有抵抗力之物體的組合體,其配置方式使得能夠借助它們強迫自然界的機械力做功,同時伴隨著一定的確定運動。”
總體來講,卷板機機械就是能幫人們降低工作難度或省力的工具裝置,像筷子、掃帚以及鑷子一類的物品都可以被稱為機械,他們是簡單機械。而復雜機械就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簡單機械構(gòu)成。我們通常把這些比較復雜的機械叫做機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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